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年05月26日
施行日期:2022年06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7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本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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