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05月31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6月29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
决定
(2021年3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废止案〉的议案》,会议认为:1996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的《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对我市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大新品种引进试验应用力度、强化种子质量监督、做大做强种子产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我市农作物种业逐步向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和粮食生产安全、乡村振兴、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现代种业快速发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于2018年6月1日施行,我市目前实施的《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内容和许多规定已经失效,上位法的规定全面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市的管理办法已没有修改的必要,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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