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年03月20日
施行日期:2025年03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6月25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供热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供热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供热主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供热企业主动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热需求。”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企业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户是否收取适当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用户、供热企业、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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