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年10月07日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5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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