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00年01月01日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5月0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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