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3年03月05日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8月13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设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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