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年07月24日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5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
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24日 法复〔1993〕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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