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年06月12日
施行日期:2025年06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05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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