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4年04月07日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03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4年1月1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巩固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的基础,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程参与立法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八、删除第四条第一款。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立法计划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
十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中国苏州网”。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制定专项立法计划。”
第三款修改为:“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项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文本格式和数量要求,一并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拟对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席团、主任会议说明。”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研读讨论等活动,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十五、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十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是否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方向相一致,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与本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协调,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是否适当,体例、结构是否科学,以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征求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和立法协商等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当征求相关领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并将论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在苏州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苏州日报》上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在苏州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定的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难以协商一致,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二十一、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苏州日报》上全文公布。
“常务委员会公告,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报告,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说明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苏州人大网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延长授权期限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修改法律关系复杂、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协商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重要立法项目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开展协同立法应当经协同各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联合开展协同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草案修改和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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