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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2-22 18:18:26 浏览: 分类: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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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22日

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

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朱深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以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 193 件 2018 年底前制定且现行有效的省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组织开展了全面系统的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共已打包修改64件、废止 13 件。对其他经研究需要清理的法规,按照计划安排有序推进。在前期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等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区分轻重缓急、成熟先改的原则,对第六批打包修改的7 件地方性法规,提出了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9 月 14 日,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进行审议,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因机构改革涉及机构名称、职能变化方面的修改。建议根据《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对法规中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将有关条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根据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职责调整情况,将有关条款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因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导致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方面的修改。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技术市场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第一条等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建议作相应修改。

三、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方面的修改。根据我省开发区(园区)的深度整合提升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多规合一”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的推进,建议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等作相应修改。

四、因与本省地方性法规不一致、不协调方面的修改。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条,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等条款中存在与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形,建议作相应修改。

五、为完善相关制度方面的修改。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建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职业能力评定工作;二是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技术转化相关学科或者专业,与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第四条)

为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建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增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

此外,建议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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