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6全文)

发布时间:2026-01-20 15:12:27 浏览: 分类: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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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4年04月26日

施行日期:2024年05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1月20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进步、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县。

“自治县加强乡镇的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自治县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树立文明新风尚。”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对干部、职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优待、鼓励各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县各项建设工作。

“自治县采取措施,从本县少数民族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并重视从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可以划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本县户籍的报考人员,并可以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自治县编制内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按规定补充。”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自治县工作一定年限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待遇从优。”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自治县特点和需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建设事业,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高校、科研机构等院所开展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实施县城带动战略,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强化城乡统筹,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合理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粮食安全;实施科技兴农,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巩固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县内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自治机关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强化规划引领和用途管制。

“县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因地制宜发展畜牧水产业,依靠科学技术,推广绿色生态健康畜禽养殖。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治、畜禽水产良种繁育、饲料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服务体系,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强化渔政执法,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埋头鲤等种质资源。”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环境治理,防治水害、干旱等自然灾害,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建立健全渠江等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安全。”

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县内的自然风光、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和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推动文旅融合发展。”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鼓励挖掘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杨梅、茯苓、山核桃、楠竹等特色产业,支持产城融合发展,扶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十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扶持。”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因上级国家机关政策的调整和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遇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入不敷出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二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永续发展。

“自治机关支持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二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自治县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反应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实现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落实社会救济救助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社会保障事业。

“自治机关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引导城乡劳动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十三、将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力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重视和发展民族教育、专门教育和公民终身教育,落实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制度,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自治县加大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法定增长,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二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提倡尊师重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师激励机制,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二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科研条件,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适用科技人才培训,发挥乡土人才作用,促进科学技术为高质量发展服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推动媒体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团体和各民族文艺工作者开展文艺创作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文物、历史建筑、古迹、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等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靖州苗族歌鼟、雕花蜜饯制作技艺、苗侗芦笙、侗族琵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挖掘、搜集、整理、传播和利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自治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二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响应能力,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自治县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食品药品管理、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努力培养本地医务人员,积极引进医疗卫生人才,稳定和发展农村医疗卫生队伍。鼓励医务人员到边远乡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边远乡村医务人员倾斜,并在工作、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自治县发展中医药事业,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医药、医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民族民间医药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符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经上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自治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医养一体化养老模式建设,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和全民国防动员体系建设,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投身国防事业。自治机关依法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政策。加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军属的优待抚恤,做好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等工作。”

三十一、将第七条与第五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等行为。

“自治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三十二、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每年的九月二十七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农历十二月初一为苗年节,每年农历十一月初一为侗年节,每年农历四月初八为姑娘节,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各民族共同参与的庆祝活动。少数民族习惯的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自治县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全称。”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三十五、删去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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