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6最新)

发布时间:2026-01-19 17:53:49 浏览: 分类:地方条例
您的位置:法头条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12月03日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1月19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和废止:

一、对《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保护区”修改为“准保护区”。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排放、倾倒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款中的“保护区”修改为“保护区、准保护区”。

二、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执业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抛撒、焚烧、倾倒垃圾;

“(二)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五)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二)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抛撒、焚烧、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将城镇生活垃圾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

“(二)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中的“处置”。

(五)将第五十条中的“改正”修改为“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林园、畜牧业、水务、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发展改革、交通、国有资产、人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维修业务”。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

“(二)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必要的维修场所;

“(四)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实行牌证管理”。第二款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修改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删去“乡村道路”。

(五)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修改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在二个工作日内”。

(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第五十八条中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五十九条中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将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对《长春市供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二)将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的“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三)删去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

七、对《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监督管理和推广使用”。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市建设部门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修改为“在施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八、对《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三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造成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三)将第四十条中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五)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并按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总价格的二倍处以罚款”修改为“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总价格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时每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易地绿化地点每平方米绿地建设费用)×所缺城市绿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城市绿地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所缺城市绿地面积”。

九、对《长春市公园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园出入口、游览道路、景点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设置无障碍设施”。

(二)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三)将第四十条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木材起运地县级以上木材检疫部门核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将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经营、加工的木材,必须具有合法的木材运输证明、植物检疫证书”修改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原材料和产品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十一、废止《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十二、废止《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阅读全文

相关地方条例

查看更多

有问题找本地律师

地区精选律师

更多优选律师

最新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最新法律法规

查看更多
TOP
Copyright © 2026 法头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