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颁布单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1月12日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4年2月1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民和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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