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与结算阶段,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争议经常出现。不可竞争费用按照法定规则不得下浮让利,如果合同约定对该部分费用下浮,对应的约定条款无效,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足额计取。暂列金在清单计价体系内归类为其他项目费,国有资金项目招标阶段暂列金额需要按照清单列明金额填报,不可以自主下调。
不可竞争费用具备法定强制属性,招投标以及结算阶段,都不能采用下浮、打折的方式调整。常见的不可竞争费用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该类费用用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缴纳法定社保与税费,涉及公共安全与法定缴费义务,不属于发承包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让利的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出现对不可竞争费下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不可竞争费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标准计算,不得在限价编制环节进行下浮调整。投标人报价时,该部分费用必须足额填报,不能跟随整体报价下浮比例同步扣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施工合同内如果写入不可竞争费下浮的条款,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工程进入结算阶段,发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扣减不可竞争费用,承包人可以拒绝该要求,主张按照计价规范与主管部门标准重新核算。已经完成结算并且扣减不可竞争费的,承包人有权提出造价争议,申请造价鉴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产生造价分歧之后,可以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调整结算价款。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发承包双方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核对。争议无法化解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暂列金在清单计价体系内属于其他项目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这类法定不可竞争费不属于同一类别。暂列金是招标人预留的款项,用于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不确定支出,款项最终是否全额支付,取决于工程实际发生的变更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填报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明的金额填写,不能自主下调。该填报规则属于招标清单的硬性填报要求,不等同于暂列金本身属于法定不可竞争费用。项目结算阶段,暂列金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调整,剩余未使用的暂列金额归属于发包人。
区分暂列金与法定不可竞争费,核心在于费用设立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是工程实施必然产生,并且要按照固定标准计取的费用,不允许竞争让利。暂列金属于预留备用款项,发生金额具备不确定性,仅在投标报价环节不能修改清单金额,结算时随工程实际情况调整。
地方造价管理文件会针对国有资金项目作出细化规定,部分地区将暂列金纳入招标阶段不可调整项目清单。该类管理要求属于招投标操作层面的约束,不能改变暂列金本身的费用属性。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应当在合同条款写明暂列金的使用规则,结算调整方式。
工程结算审核时,审核机构不能将暂列金参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则固定计取。结算审核要核对变更签证资料,确认暂列金项下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扣除未发生部分。发承包双方对暂列金结算产生争议,可以通过造价核对或者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应当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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