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追诉新规,明确了已满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致人重伤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有暴力倾向但未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家长、学校或社区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启动早期干预和专门矫治教育。
2026年7月31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责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新规围绕追责范围、情节恶劣认定、强制措施和矫治教育衔接几个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追责范围从罪名放宽到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符合条件经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新规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放火、绑架等犯罪造成了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同样纳入核准追诉制度的覆盖范围。这个调整回应了实践中罪名认定争议导致的追责障碍,让严重暴力行为的追责不再受制于罪名表述的差异。
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得到细化。新规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共同犯罪的,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核准追诉前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新规解决了实务中关于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争议,明确核准前可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防止涉案未成年人逃跑、毁灭证据或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同样要遵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
不予核准追诉的衔接专门矫治教育。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新规让核准追诉和专门矫治教育之间形成衔接,不追责不等于不处理。
未成年人有暴力倾向可以报案。公安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有法定处理职责,报案是启动干预程序的合法途径。报案的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自己也可以拨打110报警,或向学校、家长求助。法律明确赋予家长参与学生欺凌事件认定和处理的权利。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制止和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调查取证是后续处理的基础,包括伤情鉴定、行为性质界定等。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后果。即使行为人不满十二周岁,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涉嫌犯罪的依法走刑事程序。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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