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所得房屋继承权遵循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模式,被拆迁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取得拆迁安置房屋。农村拆迁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两项权益,宅基地使用权依身份属性不得单独继承但房屋可继承,安置房依产权登记确定继承资格。
拆迁房继承权的核心在于房屋所有权的继承,而非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拆迁安置房屋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依法纳入遗产范围由继承人继承。
农村拆迁中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地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并继续使用宅基地,继承期间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安置房的继承以产权登记为准。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安置房产权证书,该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继承人需先协助完成初始登记再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类。
法定继承按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进行,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遗嘱继承则依被拆迁人生前合法遗嘱确定继承人及份额,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方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拆迁房继承亦适用上述规则。
农村拆迁所得房屋的继承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1、确认被拆迁人死亡事实并开具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
2、确定继承人范围,查明被拆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如有遗嘱则按遗嘱确定继承人。
3、准备继承所需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件、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房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等。
4、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全体继承人到场签署继承协议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继承公证书。
5、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提交公证书、身份材料及产权证书,缴纳相关税费后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过程中须注意安置房性质差异。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一般可自由继承和转让,集体土地上安置房受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承后转让范围有限。多个继承人对拆迁房继承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继承完成后,继承人须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避免因长期未登记导致权属纠纷。继承人还应当妥善保管拆迁补偿协议及相关票据,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必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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