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职公务员都十分关注开除公职后的养老保障问题,多数人分不清公职专属退休待遇和普通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别,不清楚开除处分对自身养老权益的具体影响,很容易产生待遇全部清零的错误认知。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详细解答开除公职后的退休金领取问题。
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会彻底丧失专属的公务员退休待遇,但不会直接取消个人依法参保的养老保险相关权益,能否领取退休金完全取决于个人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累计情况。
开除公职是公务员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政务处分,代表个人彻底丧失公职人员身份,会直接解除个人与机关单位之间的人事劳动关系。原本依托公职身份长期享受的退休津贴、职务等级补贴、专项养老补助以及各类公职专属养老福利都会全部终止,终身不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专属的退休保障政策,相关公职退休待遇会随处分生效而彻底清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个人在职期间依法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始终具备法律效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全部资金都归个人专属所有,行政处分不会对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清零或抵扣,这是公民法定的社会保障权益。
如果个人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在达到国家统一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就可以按照城乡统一的普通养老保险标准正常申领基本养老金,只是领取的待遇为普通社保养老待遇,不再包含公务员身份对应的各类附加福利。如果个人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也可以通过后续自主参保缴费、按规定补缴欠费等合法方式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完全满足法定领取条件后,依旧可以正常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59岁属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极近的关键年龄段,该阶段被机关单位开除公职,依旧可以依据国家养老保险参保规则申领退休金,并不会因为临近退休被处分就直接剥夺养老权益,只是终身无法再享受公务员专属的高标准退休待遇,整体的权益判定标准和普通在职期间被开除的情形完全保持一致。
个人被作出开除处分的当日,与所在机关的人事关系会即刻终止,工作单位将不再承担后续的社保缴纳义务,也不会核发任何基于公职身份的退休补贴、工龄福利等相关待遇。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被开除公职的直接解除人事关系,终止全部公职待遇。
个人需要主动核算自身养老保险的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大部分长期在岗的公职人员,在临近退休阶段都已经满足十五年的最低社保缴费标准,待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就可以正常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依法申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需要明确的是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因为个人被开除公职的处分结果不予认定,仅改革之后的实际社保缴费年限可以正常累计计算,这一政策会直接降低个人最终的养老金发放总额。如果核算后发现缴费年限存在缺口,个人可以在正式退休之前自主补缴社保费用,补齐年限短板,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基础养老权益不受损失。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后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依法累计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政策规定认定。
总而言之,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仅丧失公职专属退休福利,满足社保缴费年限即可领取普通养老金。59岁被开除仍可正常申领退休金,仅需核对实际缴费年限,依规办理退休手续即可保障基础养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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