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即使仅工作一天后辞职,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支付相应工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无论时间长短、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均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辞职后,工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义务不以工作时间长短为前提,只要存在实际用工事实,即产生支付责任。
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或短期劳务关系,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即使未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如安排工作任务、接受管理、提供劳动工具等,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对此有详细界定。
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办入职”“未签合同”“试用期不合格”等理由拒付工资。这些理由均不能否定已提供劳动的事实。工资应按约定标准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日薪或时薪支付。
如兼职者工作半天,应按比例支付半天工资。计算方式可为:月工资除以21.75天再乘以实际工作天数,或按小时工资乘以实际工时。若无明确约定,则参照同岗位正常薪资水平确定。
因此,干一天就辞职的兼职人员,完全有权要求支付当日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意味着,即使兼职人员工作一天后辞职,工资也应在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对于虽为兼职但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情形(如连续多日工作、接受考勤管理等),则适用全日制员工的工资支付规则。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因财务流程等原因无法当场结清,最迟应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支付。如,单位每月10日发薪,员工5日辞职,则工资可于当月10日一并支付。但不得无故拖延至下个月。
地方性法规可能设定更严格时限。如部分省份规定,离职时工资必须“即时结清”或“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用人单位应遵守当地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逾期未支付的,构成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包括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即使工作时间极短,只要能证明用工事实,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会支持工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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