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之间基于真实、清醒、无胁迫的意愿发生性关系,属于合法私生活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若一方未满十四周岁,无论是否同意,另一方均构成强奸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关系,仅在情节显著轻微时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我国法律并未对“自愿发生关系”作出独立定义,而是通过刑法、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界定其合法性边界。核心在于判断“同意”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有效的同意必须满足: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未受暴力胁迫或欺骗、未处于醉酒或药物影响等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罪论处。该规定表明,法律否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性同意能力,其所谓“自愿”在法律上无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如因精神障碍、智力缺陷等原因不能正确认知性行为性质,即使表面同意,亦不具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对无性自我保护能力者实施性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如一方利用监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地位形成心理强制,使对方“半推半就”或被动接受,即使无明显暴力,也可能被认定为非自愿。《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正是针对此类隐蔽胁迫情形。
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自愿”并非简单口头答应,而是要求在平等、自由、清醒状态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削弱或剥夺对方自主判断能力的因素,都将导致“同意”无效。
成年男女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自愿性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将此类行为纳入个人生活自治范畴,国家不予干预。
但如果其中一方未满十四周岁,另一方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此为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为免责事由。
如果女方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男方已满十六周岁且利用优势地位促成关系,可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罪不要求使用暴力或胁迫,只要存在职责关系下的性行为,即推定违背真实意愿。
另外,如一方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故意隐瞒并发生关系,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构成传播性病罪。此时,“自愿”不能排除其故意传播疾病的违法性。
即使双方均为成年人,若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等不当场合发生关系,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但这属于对公共秩序的违反,而非对“自愿”本身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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