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从特定财产中优先获得清偿。本文将围绕担保物权何时可以优先受偿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担保物权何时可优先受偿?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那么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从担保物中获得清偿。这意味着,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债权要求时,那些已经依法设立并完成登记(如果需要的话)的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将享有比无担保债权人以及其他顺位较后的担保权人更优先的权利来处置该担保物,并且可以用处置所得的资金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产生的孳息,但应当首先用于冲抵收取孳息的成本。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何异?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在性质、起算时间和法律后果方面都有显著差异的概念。从本质上讲,保证期间是对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限制,即在这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将被免除。相反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果没有行使请求权,则会丧失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支持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基础权利本身消失。
在开始计算的时间点上也有所不同: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到期日开始计算;而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以及明确知道侵权方之时起算。
二者所导致的结果也有区别:一旦过了保证期间且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曾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则保证人无需再履行担保义务;而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来说,虽然权利人依然保有其实体上的权利,但他们失去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机制,但其行使也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条件。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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