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籍配偶离婚,财产并非必须平分,法院会依据财产性质、来源、贡献及过错等因素公平分配。中国籍一方可单方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符合管辖条件并提供基本证据,即使对方不在境内或拒绝配合,法院仍可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国法院处理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遵循《民法典》确立的公平原则,而非机械地“一人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经营收益、投资回报等,原则上由双方共有。
分割时,法院会重点考量双方对家庭的实际贡献,包括经济收入、家务劳动、子女抚养、协助对方事业发展等因素。如果一方长期承担主要家庭义务,即使收入较低,也可主张多分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或受赠明确归属一方的财产,不纳入分割范围。但若婚后与共同财产混同使用,如将婚前存款用于购房且登记为共有,则可能被推定为共同财产,需提供清晰资金流向证明才能排除。
涉及境外财产的,中国法院仅能对境内部分作出判决并执行。若外籍配偶名下有海外资产,中方当事人需在相应国家另行提起诉讼。因此,主张境外财产权益应提前咨询当地律师,制定跨境维权策略。
此外,如果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法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诚信义务贯穿整个离婚程序,任何恶意减损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将影响最终分配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籍一方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需对方同意。前提是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通常要求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且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起诉时需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明、对方基本信息(如护照号、国籍、最后联系地址)及感情破裂的初步证据。即使无法提供对方当前住址,法院也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推进程序。
如果外籍配偶长期失联、拒绝应诉或身处境外,法院在完成法定送达程序后,可缺席审理。只要原告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分居满两年、对方有重大过错等,即可判决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起诉不等于自动判离。原告仍需完成举证责任,说明婚姻无法维系的事实。单纯“不想过了”不足以构成法定离婚理由,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
此外,涉外离婚可能涉及司法协助或外国判决承认问题。若已在国外提起离婚程序,建议同步咨询中国律师,避免出现双重诉讼或判决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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