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金融犯罪之一,其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该罪名的量刑根据诈骗数额、情节严重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文确立了三档量刑幅度。第一档针对“数额较大”,起点为十万元。第二档“数额巨大”起点为一百万元,或虽未达数额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第三档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通常指一千万元以上)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可判处无期徒刑。
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退赃退赔情况、是否主动投案、是否配合追赃挽损、受害人人数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如行为人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可能依法从轻处罚;如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隐匿资产,则可能从重处罚。
集资诈骗罪属于目的犯,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如果仅因经营失败导致无法归还,但无挥霍、转移、携款潜逃等行为,一般不构成此罪,可能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作出系统规定。
该解释第一条明确,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该解释第五条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具体界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一千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按个人标准的五倍掌握。
关于“诈骗方法”,解释第二条指出,包括虚构集资用途、虚假承诺高额回报、伪造资质文件、冒用合法金融机构名义等手段,诱使公众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即可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
解释还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涉案财物的追缴原则以及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协调机制。对于在立案前主动退还集资款的,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影响犯罪成立。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裁判尺度,强化了对金融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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