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判决。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考虑以及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要求。
未成年犯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他们所犯之罪按法律规定可判处死刑,也不得对其执行死刑。这项规定反映了国家对未成年人采取特别保护的态度,强调通过教育和挽救措施而非极端惩罚手段来引导这些青少年认识并改正错误,最终顺利回归社会。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问题的理解与宽容,旨在为他们提供改正的机会,促进其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罚执行期间能否申请减刑?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且表现出真诚悔改的态度或是有立功行为,那么这些罪犯可以申请减刑。最终是否给予减刑以及减刑的具体幅度,则由人民法院依据个案情况来裁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具体性质及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处罚。轻微的违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警告或接受教育;而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则可能导致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且需要回到监狱中执行原有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对其中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成年犯是不可以被判处死刑的。这不仅是法律的具体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而做出的重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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