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交往中,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但当这种行为涉及到公务领域或特定利益关系时,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送礼与贿赂之间往往只有一线之隔,关键在于行为目的、对象身份以及金额大小的综合判断。
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与行贿罪的认定并不单纯以金额为标准,而是综合考虑行为性质、主体身份及主观意图。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特定情节的(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曾因贪污、受贿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等),也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实践中一般参照受贿罪的金额标准执行,即3万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还规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
即使单次金额未达立案标准,但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同样构成犯罪。
《刑法》第389条对行贿罪的规定表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能构成行贿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实践中,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特殊情况下(如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立案标准可降至5000元。
"花钱托人办事"是否构成贿赂犯罪,关键在于"事"的性质及受托人的身份。
《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相应地,请托人给予财物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判断"托人办事"是否违法,核心在于区分"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
根据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职权提供帮助的利益。
即使所谋取的利益本身合法,但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违反程序、规则)获取,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此外,受托人若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干预正常的行政管理、司法活动或商业竞争,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因破坏公平秩序而构成犯罪。
《刑法》第392条还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情节严重的,同样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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