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实施过程中涉及诸多具体的执行规则。对于被拘留人及其家属而言,准确理解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探视权的行使条件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关于拘留期限的起算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拘留期限从拘留执行之日起计算,拘留执行以实际送达拘留所时间为准。"
这意味着若在2026年1月8日(星期四)上午10时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则十天拘留期应从该时刻开始计算,至1月18日(第十日)上午10时期满释放。
"拘留十天"通常是指实际执行满240小时(10个自然日×24小时),第十天当日即可释放,无需等到第十一天。
《拘留所条例》第十四条对特殊情形作出规定:"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拘留期满当日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这表明拘留所必须严格按照计算好的期满时间释放被拘留人,不得无故拖延。
拘留期满日逢法定节假日,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也应当按期解除拘留,不存在顺延情况。
但在实践中,考虑到拘留所的工作时间安排,通常会在期满当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理释放手续,而非严格按收拘的精确时刻执行。
关于拘留期间的探视权,《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经拘留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
这表明行政拘留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常规探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批准临时出所。
但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被拘留人确实需要当面会见律师的,应当经拘留所批准,律师持有效证件可以会见被拘留人,这为法律帮助提供了通道。
对于家属探视,《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会见制度,保障被拘留人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与其近亲属会见,应当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实践中,各地拘留所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见细则,通常允许近亲属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短时间会见,但需提前预约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026年若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仍然存在,可能会对会见安排作出临时调整。
被拘留人近亲属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当地拘留所,了解实时的探视政策和预约流程,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后再行前往。
会见时应当遵守拘留所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传递违禁物品或干扰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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