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未婚妈妈送养女婴收4.8万元感谢费,二审改判无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6-01-06 14:23:11 浏览: 分类: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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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未婚妈妈送养女婴收取4.8万元感谢费后获刑又改判无罪的案件引发社会热议。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送养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改判的法律依据何在?下面小编为您系统解析这一案件的法律依据,并梳理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未婚妈妈送养女婴收4.8万元感谢费,二审改判无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审改判无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对“非法获利目的”的严格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区分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

  具体而言,需综合审查以下事实:

  1. 送养背景与经济状况

  行为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且收取的费用未超出合理范围(如覆盖生育、医疗等必要支出),则可能被认定为民间送养。

  未婚妈妈因无经济来源、孩子只能寄人篱下,其收取的4.8万元被法院认定为“感谢和补偿”,而非非法获利。

  2. 收取费用的性质与数额

  收取的费用明显超出“营养费”“感谢费”的合理范畴,或与生育、抚养成本严重失衡,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利。

  行为人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或收取“巨额钱财”,则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4.8万元未超出当地生活水平下的合理补偿范围,且无证据表明其以出卖子女为业。

  3. 对方抚养目的与能力

  行为人未审查对方抚养目的及能力,或明知对方无抚养条件仍收取钱财“送养”,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利。

  但在潘某案中,接收方虽因羁押无法直接抚养,但其亲属具备抚养能力,且送养未主动索要高额费用,故不构成非法获利。

  综上,二审法院依据《意见》中“迫于生活困难送养子女,收取少量感谢费属民间送养”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 主体要件

  行为人须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可能因组织、策划拐卖行为被追责。

  2. 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儿童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被转售至他人手中,且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或以收养为目的收买儿童,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绑架罪或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3. 客观要件

  行为人须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之一。

  其中,“拐骗”指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绑架”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持儿童;“收买”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购买儿童;“贩卖”指出售儿童以获取钱财;“接送、中转”指在拐卖过程中负责运输、转移儿童。

  4. 客体要件

  犯罪对象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人拐卖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

  此外,根据《意见》,若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

  (2)明知对方无抚养目的仍收取钱财“送养”;

  (3)收取明显超出“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

  (4)其他足以反映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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