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制度的实施,是平衡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键举措,其时间设定与处罚标准均以法律为刚性约束。2026年,随着黄河、长江等流域禁渔政策的细化与执法力度的加强,任何试图挑战制度底线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制裁。
非法捕捞的处罚标准因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不同,形成“行政处罚为主、刑事追责为辅”的规制体系。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生产性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如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幼鱼超比例等),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行为涉及“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价值一万元以上,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司法实践中,非法捕捞的处罚需满足“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双重要件。若捕捞者明知处于禁渔期仍实施作业,且渔获物涉及濒危物种或造成生态损害,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新修订的《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款将违规垂钓纳入行政处罚范畴,体现了法律对“微小捕捞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禁渔期的时间设定呈现“流域差异化”与“区域精准化”特征,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设立禁渔区、禁渔期的权限。
以黄河流域为例,农业农村部2026年1月1日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明确: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如扎陵湖、鄂陵湖)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全年禁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含干流、支流及湖泊水库)则延续阶段性休渔,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这一调整不仅扩大了禁渔范围(将祖厉河、皇甫川、清水河等3条一级支流纳入覆盖),还通过“全年禁渔+阶段性休渔”的组合模式,兼顾了生态保护与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求。
长江流域的禁渔期设定则更具灵活性。
根据《长江保护法》及地方性法规,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渔,但部分湖泊(如鄱阳湖、洞庭湖)在特定季节仍保留阶段性休渔安排。
海洋领域的禁渔期则因海域不同而有所差异:黄渤海区为5月1日至9月1日,东海区与南海区均为5月1日至8月16日,重点保护带鱼、大黄鱼等经济鱼类的产卵场。
这种“流域统筹+地方细化”的模式,既符合《渔业法》的立法精神,又适应了不同水域的生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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