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笔录是司法程序中常见的调查手段,但若因笔录制作长时间未归或被要求上交手机,常引发公众对自身权益的担忧。此类情况涉及传唤期限、权利保障及隐私保护等法律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境与法律条款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被传唤人因协助调查或作为证人参与笔录,超过24小时未归,可能涉及超期传唤或刑事拘留。
此时,被调查人或其家属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主动联系办案机关确认情况。
若为行政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超过法定时限,可要求警方说明理由并立即释放。若为刑事案件,警方可能已启动刑事拘留程序,需核实拘留通知书或要求律师介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应通知家属,若未收到通知,可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告知拘留原因及羁押地点。
2、委托律师介入调查。
律师可依法会见被调查人,了解案件进展及笔录内容,防止因诱导性提问或记录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警方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律师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督促纠正违法行为。
3、关注后续法律程序。
笔录制作完成后未被释放,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需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若笔录内容不实或程序违法,被调查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刑事立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性,避免不当羁押。
做笔录时是否需上交手机,需结合身份与案件性质判断。法律未强制要求上交手机,但特定情形下警方可能要求暂时保管。
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警方要求上交手机,需证明其与案件直接相关且必要。
如果手机内存有与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警方可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依法扣押手机作为物证。
但如果仅为普通证人笔录,且手机内容与案件无关,强制上交可能侵犯通信自由权,被调查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拒绝不合理要求并要求警方出具书面说明。
实务中,警方可能采取两种方式处理手机:
一是要求暂时保管,制作笔录后归还。
此时,被调查人可要求警方出具收据,注明手机型号、IMEI号及归还时间,防止物品丢失或数据泄露。
二是依法扣押手机作为证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扣押物证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
警方未履行法定程序,被调查人可拒绝交出手机,并向检察机关投诉。
被调查人认为警方要求上交手机的行为违法,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现场沟通,要求警方说明法律依据及必要性;
二是拒绝不合理要求,并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警号及执法过程;
三是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机关投诉,或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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