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侵权与国家赔偿领域的适用愈发受到关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既有框架下持续完善,其适用范围亦随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下面小编为你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核心在于明确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2026年,司法解释延续了“依法赔偿、规范裁量、合理衡平”的原则,重点强化以下内容:
1. 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行为需同时满足“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两个要件。
在人身权益领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且导致受害人精神障碍、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生活严重受扰的,可认定为“严重后果”。
在特定物领域,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如祖传信物、婚戒等,亦构成侵权。
2. 责任承担方式的细化
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优先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造成严重后果,需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选择在受害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发布公告,或由侵权机关负责人直接赔礼道歉。
3. 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司法解释强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兼顾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与个案差异,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故意比过失更重)、侵权手段(公开侮辱比私下诽谤更恶劣)、侵权后果(致人残疾比轻微伤害更严重)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经济发达地区赔偿标准更高)。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人身权益保护为核心,同时涵盖特定身份权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具体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1. 人身权益受损
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赔偿。
2. 特定身份权受损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请求赔偿。
3. 死者人格利益受损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可请求赔偿。
4.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物品所有人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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