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险理赔实务中,消费者常对三者险能否修自己车、交强险能否覆盖自车损失等问题存在认知误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三者险与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均以第三方权益为核心,自车损失需通过车损险等商业险种实现。
三者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其法律定义明确排除自车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里的“第三者”特指除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及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方,包括其他车辆、行人、路产等。
司法实践中,三者险的“第三方界定”具有严格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三者险的赔付顺序为“先交强险、后商业三者险、最后侵权人”,其核心逻辑是优先保障第三方权益。
被保险人试图通过三者险理赔自车损失,可能因“保险标的与受益人不符”被拒赔。
交强险的制度设计同样以第三方权益为核心,自车损失不在其保障范围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这里的“受害人”明确排除被保险车辆及其车上人员,因此交强险无法用于赔付自车维修费用。
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交强险仅赔付对方车辆或人员的损失,自车损失需通过车损险或对方的三者险(若对方全责)理赔。
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交强险的“第三方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即使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等免责情形,交强险仍需在责任限额内垫付第三方人身伤亡赔偿,但可向侵权人追偿。
这一规则再次证明,交强险的制度功能是“保障第三方权益”,而非覆盖自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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