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律中的核心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原则及特殊财产的处理。若家庭收入主要由一方创造,或一方名下持有公司股权,财产分割需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收入来源是一方还是双方。
即使家庭收入主要由老公创造,离婚时仍需均等分割共同财产,但法律同时规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例外原则。
女方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抚育子女或协助对方工作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法院可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则老公婚内独挣的财产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此类约定需满足“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权的分割需首先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即使股权登记在老公名下,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以下路径处理:
1、协商分割:双方可约定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金额需综合公司资产、负债、盈利状况等因素评估;若双方均主张股权,可协商确定持股比例或通过竞价方式决定归属。
2、诉讼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可能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处理。
3、收益分割:若公司为老公婚前个人财产设立,离婚时股权本身不参与分割,但婚后经营产生的收益(如利润分红)属于共同财产,需依法分割。
公司为合伙企业,分割规则更为复杂,需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司法解释,考虑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退伙清算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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