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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怀孕诈骗160万元被判12年半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5-12-15 11:11:36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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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35岁女子林某虚构为八旬老人怀孕生子的事实,以产检费、保姆费、购车款等名义骗取16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女子谎称怀孕诈骗160万元被判12年半法律依据是什么?

  林某案的判决依据主要围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展开。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需满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完整逻辑链。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链条:

  1. 林某虚构了“为老人怀孕生子”的核心事实。她不仅编造了“石一凯”这一虚构子女的身份,还伪造了医院预约记录、产检报告等证据,甚至通过微信以“孩子父亲”的名义与老人沟通,形成完整的虚假叙事。

  2. 林某利用老人的情感需求与认知局限实施诈骗。老人年近八旬且身患重病,对“老年得子”的渴望使其丧失理性判断能力。

  林某正是利用这一点,以“孩子生病需治疗”“请保姆照顾”“购买学区房”等名义持续索要钱款,三年间累计骗取160余万元。这种“长期、系统、有预谋”的诈骗模式,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极深。

  3.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犯罪数额与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林某诈骗金额达160万元,远超这一标准;且其诈骗对象为高龄老人,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普通诈骗案件。

  因此,法院在基准刑基础上未予减轻,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体现了对老年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

  林某的上诉辩解(“部分钱款为赠与”“孩子系老人亲生”)因缺乏证据支持被驳回。

  法院认为,其供述前后矛盾(先称孩子被引产,后又改口老人陪同产检),且无任何医疗记录或证人证言佐证生育事实,虚构事实的主观故意明确。

诈骗不予立案的5个标准有哪些内容?

  并非所有涉嫌诈骗的行为都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不予立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 “无犯罪事实”

  即报案所称的诈骗行为根本未发生,或属于误解、民事纠纷等非犯罪情形。

  2.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嫌疑人仅以“借故拖欠”方式占有他人少量财物,且无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不按诈骗论处。

  3. “已过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诈骗行为发生超过上述期限,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国家发布特赦令,对特定犯罪行为免除刑罚,则相关案件不再立案。

  5.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侮辱罪、虐待罪等部分犯罪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但诈骗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除非涉及特殊主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且符合亲告罪条件,否则仍需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犯罪嫌疑人死亡,刑事诉讼程序终止;或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会通过审查证据、询问证人、调取资金流水等方式,综合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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