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消费时代,系统漏洞成为部分人眼中的商机。上海男子马某某利用某知名快餐企业APP漏洞,将59元套餐改为0元购并代下单牟利,最终被判刑。下面小编将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深入剖析此类行为的法律边界。
在2025年上海徐汇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马某某失业后接触“代下单”生意,起初通过囤积优惠券、代购赚取差价,后为追求更高利益,付费请人破解企业APP下单数据包,发现系统优惠逻辑漏洞,通过修改订单优惠参数,可将59元套餐变为“0元支付”。
他租用云服务器生成取餐码,以约29元的价格在二手平台转卖,完成1300余笔交易,非法获利4.3万余元,导致企业损失逾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篡改系统参数实施欺骗行为,使企业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主动交付财物。
马某某利用系统漏洞篡改价格,本质是虚构“已支付”的事实,企业因系统漏洞未能识别真实支付状态,误以为交易合法而交付商品,符合诈骗罪的“欺骗—错误认识—财产处分”逻辑链。
此外,马某某的行为具有规模化、产业化特征,通过自动化脚本批量操作,扩大非法获利规模,进一步凸显其主观恶意与社会危害性。
利用系统漏洞获利的行为具有高度违法性,可能触犯刑法、行政法及民法多维度法律规范。
从刑事层面看,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系统或人工误判,进而非法占有财物,如马某某案,则构成诈骗罪;
2. 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直接窃取系统数据或财物,如利用黑客工具修改账户余额,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3. 行为人仅非法获取系统数据但未直接占有财物,如批量抓取用户信息,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4. 行为人通过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如植入病毒破坏系统功能,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从行政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利用系统漏洞获利的行为可能违反该法,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从民事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利用系统漏洞获利导致企业或用户财产损失的,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此类行为时,会综合考量行为手段、主观恶意、危害后果等因素。
行为人仅偶然利用系统漏洞获取小额优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仅需返还不当得利;但行为人通过规模化、产业化手段批量套利,导致企业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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