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高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关注。某热处理公司员工冯某离职4个月后注册成立同行公司,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索赔100万元,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
在湖南高院审理的冯某案中,法院驳回原公司诉求的关键在于原公司未履行竞业协议的核心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需满足两个条件:
1. 协议内容合法(期限不超过两年、范围明确、补偿标准合理);
2.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有权解除协议,此后无需再受约束。
本案中,冯某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注册地所在市从事同行业务,违约需赔偿100万元。然而,冯某离职后,原公司连续四个月未支付任何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冯某在离职四个月后成立同行公司时,原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竞业协议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冯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驳回原公司诉求。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劳动者解除协议后从事竞业行为的,不构成违约。
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优先保护——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用人单位未通过补偿平衡劳动者利益,劳动者有权解除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协议,此后无需再履行竞业义务。
这一规则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三个月期限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协议本身合法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范围明确、补偿标准合理);且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支付补偿。
用人单位仅第一个月未支付,第二、三个月补发,则不构成解除条件;但三个月内分文未付,劳动者即可主张解除。此外,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如书面通知劳动者“不再支付补偿”),劳动者无需等待三个月期限届满,可直接解除协议。
二、解除协议的程序与效力
劳动者解除竞业协议需通过法定程序,通常需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或通过仲裁、诉讼主张解除。未经法定程序,劳动者擅自违反竞业限制的,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补偿金标准与支付方式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需合理,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将补偿金包含在工资中发放,或离职后一次性支付,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仍有权主张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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