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补助作为国家对特定遗属群体的生活保障措施,其死亡后丧葬补助的发放及管理部门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遗属权益的最终实现。本文将从遗嘱补助人员死亡后是否有丧葬补助与遗嘱补助归哪个部门管两个维度切入。
遗嘱补助人员死亡后是否享有丧葬补助,需根据遗属类型及政策规定综合判断,核心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与地方性法规。
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享有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与发放主体明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该补助的发放以职工因工死亡为前提,与遗属是否领取遗嘱补助无关,即使遗属在领取定期抚恤金期间死亡,其近亲属仍可主张丧葬补助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的丧葬补助政策因地区而异。
部分地区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费,标准通常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如3-6个月)。
遗属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期间死亡,其家属可依据该规定申请丧葬费,但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企业职工遗属的丧葬补助政策同样存在地区差异。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遗嘱补助的管理部门因遗属类型及政策来源不同而存在差异,核心依据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法规。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补助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褒扬、军人抚恤优待等工作,包括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审核、发放与调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的补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工作人员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发放;若单位撤销或合并,则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接管。
企业职工遗属的补助由社保经办机构或单位管理。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若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则遗属补助由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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