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申请书的撰写与撤诉后重新起诉的规则,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核心内容。从申请书的格式规范到重新起诉的条件限制,每一环节均需严格遵循法律框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谨慎行使撤诉权;法院则需依法审查撤诉申请,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撤诉申请书的撰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的要求,核心要素包括主体信息、诉讼请求、撤诉理由及法律后果告知。
主体信息需明确。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注明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诉讼请求与撤诉理由需清晰。
正文部分应明确原诉讼案件的案由、受理法院及审理阶段(如一审、二审),并详细阐述撤诉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申请撤诉需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法律后果需告知。
申请书应注明撤诉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且撤诉后可能面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等法律后果。
尾部可写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本案诉讼费由申请人负担;撤诉后,申请人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重新起诉”。
格式需规范。
申请书应采用书面形式,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需附授权委托书。
撤诉后能否重新起诉需结合案件类型与法律条件综合判断,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司法解释。
民事案件通常可重新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但离婚案件存在例外:若原告撤诉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原告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其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问题的,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案件需区分公诉与自诉。
公诉案件中,撤诉通常由检察机关决定,被害人一般无权撤诉;检察机关撤诉后若发现新事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重新起诉。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后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但因证据不足撤诉的,若有新证据可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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