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放火案。被告人陈某连续五次在深夜于公园、厂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点燃干草堆、纸团,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下面小编为您系统解析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与司法认定逻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2月至4月期间,陈某连续五次在深夜或凌晨携带打火机至公共场所,点燃干草堆、纸团等易燃物,并在现场观看火势发展。
其作案地点包括公园、厂区周边及公交站台,导致公共绿化、树木、厂区围栏等财物损毁,消防部门多次出动扑救。
尽管陈某辩称“童年习惯”导致其难以控制点火冲动,且选择深夜作案“自认为不会造成损失”,但法院并未采纳其辩解。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认定标准:
1. 主观方面,陈某明知放火可能引发火灾,仍反复实施点火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性。其辩称“忍不住点火”属于主观动机,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 客观方面,陈某在公共场所点燃易燃物,火势曾一度逼近厂房及设备设施,虽因消防及时处置未酿成重大灾害,但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3. 社会危害性,陈某连续五次作案,导致消防力量反复介入,客观上已形成持续的公共安全威胁。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亦构成犯罪。
在量刑环节,法院综合考虑了从轻与从重情节,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家属积极赔偿部分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理。但法院同时强调,陈某在城市区域多次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深夜放火危险性较小”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包含结果要件与危险要件两类,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一、结果要件
放火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直接立案追诉。具体包括:
1. 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
2.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3. 烧毁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或其他基本生活资料;
4.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
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危险要件
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亦构成犯罪。判断标准包括:
1. 行为场所的公共性,如公园、商场、居民区等人员密集或财产集中区域;
2. 行为对象的易燃性,如干草堆、汽油桶等易引发连锁燃烧的物品;
3. 行为时间的不可控性,如深夜作案虽人员较少,但火势可能因风向、可燃物分布等因素失控。
在陈某案中,其选择公园、厂区等开放区域作案,点燃的干草堆易引发大面积燃烧,且火势曾逼近厂房,完全符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要件。
司法实践中,危险要件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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