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泰兴王女士在输液时发现药品过期近一个半月,医院却称不影响健康。后续她出现发热、胸闷等症状,医院仍拒绝担责,引发公众对医疗安全与维权途径的关注。下面小编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为公众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属于严重医疗过错,患者可依据《民法典》《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多重赔偿。
1. 人身损害赔偿
因过期药品导致身体损害,医院需赔偿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王女士后续治疗产生的检查费、药费均属赔偿范围;若她因病无法工作,医院需按其实际收入或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误工费。
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或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2. 精神损害赔偿
过期药品导致患者严重精神痛苦,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金额,一般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此外,患者可要求医院退还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并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索赔流程上,患者可先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起诉时需提交证据材料,包括过期药品包装、医疗记录、费用清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纠纷的投诉举报需分情况处理。
涉及医院使用过期药品、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全国统一卫生公益热线12320是主要投诉渠道,患者可拨打该电话反映问题,或通过当地卫健委官网、微信公众号提交投诉材料。
涉及医疗事故鉴定与赔偿争议,可向当地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认定医院责任的重要依据,鉴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此外,患者还可通过信访渠道维权。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诉求与理由,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信访处理结果可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之一。
医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使用假药、劣药导致患者重伤或死亡),患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医院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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