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结婚首饰的归属与结婚花销的退还问题,常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首饰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置?是个人赠与还是共同财产?婚礼费用、彩礼等花销是否需要退还?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离婚时结婚首饰的归属规则与结婚花销的退还标准。
结婚首饰的归属需以购买时间与赠与性质为核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综合判断。
首饰为婚前购买的,原则上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首饰为婚后购买的,需进一步区分资金来源与赠与性质。
首饰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如婚后工资、奖金等),且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若首饰为婚后一方父母赠与,且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如赠与协议、书面说明等),则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首饰为婚后一方赠与另一方,且未明确约定性质,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若赠与行为具有特殊性(如一方为表达爱意单独购买且价值较高),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赠与,离婚时归受赠方所有。
结婚花销的退还需区分共同消费与彩礼返还两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共同消费性支出(如婚礼酒席、蜜月旅行、婚纱摄影等)通常无需退还。
此类费用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自愿支出,已在举办婚礼或共同生活中实际消耗,不存在返还基础。
彩礼返还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需注意的是,彩礼返还比例需结合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
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如购买家具、家电等),法院可能酌情减少返还比例或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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