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清偿与赔偿支付场景中,硬币作为法定货币的使用常引发争议。部分债务人或赔偿义务人通过大量硬币履行义务,表面遵循法律形式,却可能隐含恶意对抗或权益侵害。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读。
用硬币还款是否构成恶意清偿,需结合行为目的、方式及后果综合判断。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硬币作为法定货币,在债务清偿中具有与纸币同等的法律效力,债务人使用硬币还款本身不违法。
但行为超出合理范围,以硬币为工具干扰执行程序或损害债权人权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清偿。
恶意清偿的核心特征在于主观故意与客观损害的统一。
1. 行为人需存在通过硬币支付制造障碍、拖延履行或发泄不满的主观故意。
2. 行为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如增加债权人清点成本、延误执行进度或浪费司法资源。
司法实践中,恶意清偿的认定需严格区分“合理使用”与“滥用权利”。
债务人因客观条件限制(如偏远地区无银行网点)或双方事先约定使用硬币,且硬币数量、面额合理,则不构成恶意。
反之,债务人故意以大量硬币(如数万元债务使用数百斤硬币)或污损、残缺硬币履行,导致债权人难以清点、存储或使用,则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清偿。
用硬币支付赔偿金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多项合法权益,具体包括财产权、人格尊严权及司法秩序权,需结合行为情节与损害后果综合判定。
1. 侵犯财产权中的“便利接收权”。
赔偿金的支付应以方便债权人接收、使用为原则。硬币作为小额货币,携带、清点及存储成本较高,尤其当赔偿金额较大时,使用硬币可能显著增加债权人的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故意以硬币支付增加对方负担的,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
2. 侵犯人格尊严权中的“尊重对待权”。
在劳动争议等场景中,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与精神抚慰功能。赔偿义务人通过硬币支付(尤其是大量硬币)可能隐含羞辱、贬低债权人的意图,损害其人格尊严。
3. 侵犯司法秩序权中的“执行效率权”。
在司法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使用硬币履行义务可能干扰执行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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