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下,非法炼铅等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挑战着生态安全底线。河南南阳11人非法炼铅入狱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下面小编为您深入剖析相关问题,为预防类似犯罪提供警示。
河南南阳11人非法炼铅入狱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南阳这起案件中,卢某华、张某中、卢某中等人为追求高额回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情况下,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1000余吨,在废弃工厂内进行拆解,熔炼出600余吨铅锭对外出售牟利。
经检测,非法冶炼点排出的二氧化硫浓度超出国家标准238.82倍,案发地厂房内土壤铅含量超标26倍,厂房外土壤铅含量超标14.6倍,废水排放出口土壤铅含量超标10.2倍,周边空气、土壤、水体均遭到严重破坏。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该团伙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规定,他们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这一危险废物,且数量巨大,对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有力地打击了此类环境犯罪行为。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涵盖多个方面。
1. 特定区域排放有害物质,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这些区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一旦遭受污染,后果不堪设想。
2.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标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会达到立案标准。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随意处置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 污染物排放超标标准,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也会被立案。
4. 此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情形,也都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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