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一摊贩因重复使用锅底汤料被曝光,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烈关注。官方通报证实该摊贩存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该摊贩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即“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此类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属于“经营用回收食品生产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将面临双重处罚:
1. 行政处罚层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刑事责任层面,摊贩长期使用回收锅底导致消费者出现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罚时还会追溯上下游责任。摊贩的锅底原料供应商明知其用于重复使用仍提供原料,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被认定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面临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造成消费者损害,需与摊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摊贩的流动经营特性可能加剧处罚力度。当地规定,流动摊贩未备案登记或未公示健康证明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因食用回收锅底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双重赔偿:
1. 基础赔偿层面,消费者有权要求摊贩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消费者因食用回收锅底引发急性肠胃炎,需住院治疗3天,产生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1000元,可要求摊贩全额赔偿3000元。
2. 惩罚性赔偿层面,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
消费者购买串串花费50元,可主张50元×10=500元赔偿,因不足1000元,最终按1000元获赔;消费者因食物中毒产生医疗费5000元,可主张5000元×3=15000元赔偿。
消费者维权需注意证据固定。
1. 保留消费凭证,如支付记录、发票、小票等;
2. 留存问题食品样本,如剩余锅底、串串签等;
3. 及时就医并保存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
摊贩拒不赔偿,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12315),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摊贩的行为构成犯罪,消费者还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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