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行为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我国通过刑法、环境保护法及司法解释构建了严密的刑事规制体系。本文聚焦非法排污罪的立案标准与法律处理路径,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从立案门槛、量刑规则、共犯认定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订)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并立案追诉:
1、重点区域排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超标排放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排放含铅、汞、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标准三倍以上;
3、逃避监管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或二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的;
4、数据造假排污: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
5、损害后果量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致使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
《解释》第三条还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情形,则适用更高量刑档次,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排污行为的法律处理:
1、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实施非法排污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处罚。
2、共同犯罪的认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在医院/学校附近排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排污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对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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