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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冒用英烈警号行骗被刑拘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5-11-25 10:37:59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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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云南楚雄警方破获一起冒用英烈警号实施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江因虚构警察身份行骗被刑拘。下面小编将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系统解析这一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逻辑。

网民冒用英烈警号行骗被刑拘构成什么罪?

  根据云南楚雄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江自2025年初起,虚构“市公安局民警”“特警队员”等身份,以“摆平案件”“打点关系”为名对多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其不仅购买假警服、假装备,更盗用牺牲民警警号拍摄视频图片,严重玷污公安英烈荣誉。

  从法律定性看,王某江的行为同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罚款;但因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存在“冒充人民警察”的加重情节,最终被依法刑事拘留。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定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2. 以欺骗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3. 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王某江不仅伪造身份,还通过“介绍入警”“摆平案件”等话术骗取财物,且盗用英烈警号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础上从重处罚,若存在多次诈骗、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等情形,量刑幅度可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中,王某江的涉案金额、作案手段及社会影响均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最终被刑事拘留体现了法律对冒充特殊身份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要件:

  1.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如金钱、财物,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职位、荣誉、情感等。

  3. 客体要件指向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犯罪行为通过虚构身份破坏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如冒充税务人员骗取企业信任,导致正常纳税流程受阻,即构成对客体要件的侵害。

  4.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具体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

  行为手段通常伴随炫耀、欺骗行为,例如穿着假制服、出示伪造证件、编造虚假职权等。

  司法认定中需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威信,后者仅针对公私财物所有权;前者不要求实际骗取财物,后者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若行为同时构成两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则构成独立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量刑幅度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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