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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偷150支钢笔被判7年,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5-11-20 10:22:09 浏览: 分类:常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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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盗窃案引发社会关注。一名离职员工杨某通过蚂蚁搬家式盗窃,半年内偷走150余支奢侈品钢笔,涉案金额达30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员工偷150支钢笔被判7年,法律依据是什么?

  杨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多次盗窃”与“数额巨大”特征,其定罪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该条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在杨某案中,其犯罪行为存在三重加重情节:

  1. 多次盗窃

  杨某在2025年3月至5月期间,利用仓库管理漏洞,先后实施6次盗窃行为,包括在职期间的2次与离职后的4次,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2. 数额特别巨大

  经专业评估机构鉴定,被盗的150余支钢笔均为万宝龙、LAMY等奢侈品牌,其中不乏18K金笔等高端型号,涉案金额达30万元,远超上海地区“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通常为30万元以上)。

  3. 主观恶性深

  杨某从最初的“试水”盗窃2支钢笔,到离职后升级为“整箱搬运”,甚至伪造库存记录掩盖犯罪行为,并在二手平台编造“年会奖品”“分手礼物”等虚假故事加速销赃,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反侦查意识。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杨某的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性。

  尽管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赔部分赃款,但因涉案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盗窃罪的数额是按进价还是按卖价算?

  杨某案中,涉案钢笔的数额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数额的认定并非简单以进价或卖价计算,而是以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为核心依据,结合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优先依据有效价格证明

  被盗物品有购买发票、收据等有效价格证明,通常会优先按照该价格认定其价值。

  企业能提供钢笔的进货发票,且发票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则可按发票金额认定盗窃数额。

  但需注意,价格证明显示的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同类物品正常市场价格,则需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调整。

  (二)无有效证明时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被盗物品无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证明明显不合理,则需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估价。

  在杨某案中,司法机关未采纳企业提供的进货价,而是委托专业机构对钢笔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为30万元。

  (三)特殊物品的折旧评估

  被盗物品为陈旧、残损或使用过的物品,其价值认定会考虑物品的新旧程度、损坏情况等因素进行折旧评估。

  (四)销赃卖价仅作参考,非认定依据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销赃时的“卖价”往往因急于出手、缺乏渠道等因素远低于物品实际价值,无法准确反映被害人的损失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院通常不会以销赃卖价作为盗窃数额的认定依据。

  在杨某案中,其通过二手平台售卖钢笔获利17万元,但法院最终按钢笔的市场价值30万元定罪量刑,而非销赃金额,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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