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贺州梁女士网购的玩偶套装中,一个玩偶眼睛部位被孩子抠出疑似微型摄像头的装置,商家以混搭发货、员工疏忽”解释,仅建议退货处理,而平台虽下架商品,却未明确商家责任。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商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多重违法。根据《刑法》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且“情节严重”。
本案中,玩偶内嵌的微型摄像头具备隐蔽拍摄功能,经鉴定属于“专用间谍器材”,商家行为即构成犯罪。
即使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商家仍需承担行政与民事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商家未在商品详情页披露摄像头存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19条明确要求经营者保证商品安全,商家销售可能被用于偷拍的玩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
本案中,商家以“疏忽”为由推责,但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作为生产销售者,有义务对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其“未区分”的辩解难以成立。此外,平台作为交易第三方,未履行商品审核义务(要求商家提供质检报告),可能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承担连带责任。
偷拍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行政与刑事三重法律责任,具体取决于行为目的、方式与后果。民事层面,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被侵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995条要求偷拍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1. 偷拍内容被传播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根据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定,实践中此类赔偿可达数万元。
2.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如多次偷拍、偷拍未成年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刑事层面,若偷拍内容涉及传播淫秽物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用于敲诈勒索,可能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偷拍的淫秽视频,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363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拍内容包含他人身份证号、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且数量达到“五十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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