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家庭领域中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关键保障,而补偿方式的范围与金额标准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际落地效果。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补偿范围与方式,梳理金额确定的核心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补偿以填补无过错方损失为核心,采用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范围及履行方式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补偿范围涵盖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物质损害赔偿针对过错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相关支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财产毁损或灭失的实际价值等。
精神损害赔偿则针对过错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如名誉贬损、情感创伤等。从履行方式看,通常以货币支付为主,过错方暂无支付能力,可在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下确定分期支付方案,但需提供相应担保。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补偿主张需以过错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且过错行为与离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无过错方方可向过错方单独主张。
我国法律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统一金额标准,实务中需结合多重法定因素综合判定,确保补偿金额与损害程度相匹配。
对于物质损害赔偿,依据实际损失填补原则,直接按照无过错方的实际支出及财产损失金额确定,需以票据、鉴定意见等有效证据为支撑,如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核算,财产损失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了核心判定标准。
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故意还是过失、过错行为是否持续)、过错行为的具体情节(如实施方式、场合的公开性)、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是否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失常、自杀倾向等)、过错方的获利情况及经济能力(避免赔偿金额过低或过高超出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兼顾地域经济差异)。
此外,法院还会考量过错方是否存在悔改表现、无过错方是否有过错等辅助因素。
需注意,补偿金额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互独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不影响无过错方单独主张损害赔偿,二者可并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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