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公殉职后,其遗属依法享有抚恤金及可能的烈士追认待遇。这一制度既体现国家对公职人员牺牲的补偿,也承载社会对英雄的褒扬。抚恤金标准如何确定?烈士追认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及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公务员因公殉职的抚恤金标准分为两部分:
1、基础抚恤部分:
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该标准与军人因公牺牲抚恤金一致,体现国家对公职人员牺牲的同等重视。
2、工资补偿部分:
按殉职公务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40个月总额计算。
离退休人员,则以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含历年增加部分)为基数。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烈士追认是对公务员牺牲的最高褒扬,需满足法定条件并经严格程序认定:
追认条件: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公务员在以下情形中牺牲可追认烈士:
1、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
2、抢险救灾或其他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中牺牲;
3、执行外交任务、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
4、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
认定程序:
1、申报: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或其家属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
3、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公务员因公殉职后的抚恤金与烈士追认,是国家对公职人员牺牲的法定补偿与精神褒扬。遗属在主张权益时,应优先确认抚恤金计算基数(如生前工资、离退休费),并确保申报材料完整;若申请烈士追认,需严格对照法定条件,通过正规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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