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工伤案件结果引发热议。广西一男子鱼刺卡喉后身亡,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遭拒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人社部门败诉,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驳回家属诉求。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杨某的死亡不符合该条款,依据主要有三:
1. 疾病与工作的因果关系缺失
司法鉴定显示,杨某的死亡系因鱼刺刺伤咽喉引发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炎症,最终因呼吸道阻塞窒息。这一过程与工作无直接关联,属于个人饮食行为导致的意外。
法院强调,工伤认定需以“工作原因”为核心,而杨某的伤情源于非工作场景的进食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标准。
2. 发病时间的连续性认定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下午上班后感觉喉咙不适,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伤突发疾病”。但广西高院再审指出,杨某的伤情始于中午就餐时,下午的不适感是中午伤情的“直接延续和发展”,而非独立突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需满足“突发疾病”的即时性,而杨某的病情发展具有连续性,不符合“突发”要件。
3. 径直送医的例外情形
高院再审强调,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径直送医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三要件。
杨某虽在48小时内死亡,但其发病时间可追溯至中午非工作时间,且下午上班后未立即就医,而是自行处理公务后前往诊所,再转至医院,不符合“径直送医”的紧迫性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15日内作出决定。
需以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时限可中止,待结论出具后恢复计算。
实务中的延长情形:
1. 证据补充需求
申请人未及时提交病历、证人证言等材料,行政部门可要求补充,导致时限延长。
2. 跨部门协调
案件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职业病诊断等,需等待其他部门结论,时限中止。
3. 行政复议或诉讼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原认定时限暂停,待司法程序终结后恢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行政部门需在受理申请后及时调查,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若超时未决,申请人可向上级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2025推荐)
发布时间: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