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其债务承担与破产清算程序受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严格规制。法律通过确立公司财产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构建了债务承担的法定框架;同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与股东责任边界。
一、公司独立责任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1、财产独立性: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债权人仅能以公司财产为清偿对象。
2、责任有限性:公司债务清偿以公司现存财产为限,当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
股东原则上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存在三类例外:
1、出资不实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同等补充责任。
3、人格否认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破产清算程序启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账簿及重要文件。
管理人需在六个月内完成财产清理、债权申报与审核工作。
二、债务清偿优先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补偿金;
2、社保与税款债权: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除职工债权部分)和税款;
3、普通债权:包括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等无优先权的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与破产清算制度,通过明确公司独立责任、限制股东无限追偿、规范破产清偿程序,实现了债权人保护与股东风险隔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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